注冊建筑師技術交流:美國建筑安全的現狀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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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安全的基本狀況
1999年,美國建筑業從業人員為850萬人,約占全美總就業人員的65%。當年度建筑業因工共死亡633人,其中管理人員91人,工人542人。造成人員死亡的原因及比例分別為:交通占18.8%、攻擊與占2.1%、物體打擊占13.0%、高處墜落占40.0%、暴露于危險物質與環境占21.0%、火災與占4.6%、其他占0.5%。美國建筑公司的規模一般都比較小,80%的建筑工程都由僅占建筑公司總數10%的較大的公司承擔。就業工人的死亡率約為V10000左右。
根據美國1993年的統計數據,建筑業雇傭的勞動力相當于美國全國總勞動力的5%,但是卻有11%的致殘事故和18%的死亡事故發生于建筑業內。由于建筑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已經占建設項目總成本的7.9%或者更多。
2.美國建筑安全管理的發展
美國政府的建筑業安全管理政策在近200年來得到了很大的改進。在19世紀的工業革命中,雇主很少對工人的工傷負責。由于民法的一些規定,使得雇主有很大的余地得以開脫責任:法律假定工人知道工作中存在的危險;事故發生的原因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工人的行為造成的;事故是由于其他工人而非雇主“導致”的。因此,產業工人必須對他們自己在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承擔全部責任。
到了20世紀上半葉,民法逐漸讓位于工傷賠償法,工傷事故的責任也開始由工人負責轉變為由雇主負責。但不幸的是,許多雇主都認為工傷事故是生產所必需的成本,而沒有想過事故實際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盡管有了工傷賠償法,美國60年代的事故發生率仍然很高,這直接導致了要求雇主為工人提供安全作業環境的立法。那些沒能為工人提供安全與健康工作環境的雇主將受到起訴并且被處以罰款。雇主必須保證工人的安全與健康并且為工人的事故承擔經濟責任。所有這些內容在1970年頒布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ct:OSHAct1970)中都有詳細規定。
《職業安全與健康法》通過以后,法庭保護建筑工人安全的行動使參加工程建設項目的其他各方及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更大了。總承包商對分包商雇員的事故也要承擔責任,業主也開始對施工現場發生的所有事故承擔一些責任。簡而言之,安全責任已經超出了傳統的雇主一雇員的關系。法庭一般認為,雖然有些人并不是受傷工人的直接雇主,但他們出現在現場并參與到施工過程中就使得他們必須承擔工人安全的部分責任。結果,過多的責任立法導致了80年代中期的“責任危機”:責任險的保險費迅速高漲,許多雇主在是否選擇保責任險時猶豫不決。有些公司在選擇保險時對責任沒有充分的估計,使得自己“暴露在風險中”經營,或者根本沒有保險。由于“責任危機”,許多研究機構開始深入調查事故的原因,指出工地現場存在的危險并提出了一些適當的安全措施。
與此同時,醫療護理行業中出現了一個現象:醫療護理費用以不可控制的速度高漲。高漲的護理費用不但導致承包商保險成本和事故傷害損失的增長,業主和承包商不可保風險損失也在急劇增加。這使得建筑工業的們意識到:建筑傷亡事故的最終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實際上都落到了業主身上。因此從90年代初期開始,許多私人業主對安全也產生了極大的興趣,他們也開始要求他們的承包商保證其工地上的安全,或是在招標時便選擇事故較少的承包商。
通過審查一些簡單的統計數據,許多業主開始意識到,在通常情況下,某些公司的工人在作業時總是比較安全,而另外一些公司的工人在作業時總是會發生許多事故。因為建筑市場是買方市場,通常只有那些具有優良的安全施工記錄的公司才容易中標。
隨著對安全的日益重視,一些業主對安全問題的關注引起了許多承包商的重視,承包商們也已經意識到提供安全的工程服務是他們在業界立足和發展的途徑。而且經過不懈地努力,他們將會成功達到這一目標。
對任何工業部門的任何雇主來說,安全都應當被視為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對于建筑工業,這種因素比其他大部分的行業更加重要。因為在建筑工人中發生事故的概率非常高,使得安全對于建筑業來說顯得尤其重要。在過去的幾年中,統計數據一直保持很平穩的狀態:據美國理事會(NCCI)的《事故簡報》(AccidentFacts)報道,建筑工人大約占全美所有產業工人的5%,但每年建筑工人因工死亡的人數大約占所有因工死亡產業工人人數的20%。雖然一些建筑企業的認為建筑業本身就存在著一定的危險,但更多的人則認為在建筑工地上的危險因素是可以減少的,它們并不構成工程施工的一個固有的部分。在美國,通常只有采礦業和農業的工人死亡率會超過建筑業的工人死亡率。
目前美國的很多項目承包商都把“零事故”(Zero-Accident:在施工現場木發生任何事故)作為努力的目標。與此目標相對應的是一定能達到這個目標的堅定信念。公司應當為任何可能發生的事故做準備,同時也要為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做準備。顯然,美國的建筑業并沒有保持良好的安全業績。即使建筑安全水平比過去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與其他工業部門相比,它仍然可以繼續提高。
建筑業在所有的產業中是很獨特的,因為它能為工人提供很多參與不同的建筑項目的機會。這項工作需要很多的技能,而且工程施工很多要在戶外進行,或在一些可能對健康和安全不利的條件下進行。除了工作性質和在項目中工作的工人經常變化以外,工人的作業地點也經常改變。雖然建筑業的這些特殊的性質對有些工人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它的安全記錄并不令人稱羨。對于許多經理和主管,控制好一個項目的安全是很關鍵的。安全水平可以提高,整個建筑行業的共同努力是提高建筑業整體安全水平的保證。
3.國家對建筑安全的監督管理
1970年以前,美國沒有有關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立法。在1970年,美國產業界健康、安全的狀況是:共有1.4萬人死于與工作有關的各種事件。工傷達到250萬人次。工傷導致的工時損失是由于導致工時損失的10倍。并且這一年又發現了30萬例新的職業病。
諸多的不安全因素消耗了太多社會以及個人的資源和財富。為了盡可能保證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并且節約社會資源,美國制定了1970年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依照OS-HACt,美國勞工部成立了職業安全與健康局(OSHA)。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局依照OSHA。履行以下職責:
(1)鼓勵雇主和雇員減少工作現場的不安全因素,貫徹現有的安全與健康作業程序或者修訂這些程序以提高安全與健康水平。
(2)為提高安全與健康水平而做相關的研究。
(3)規定雇主和雇員享有在提高安全與健康方面“分別的但相互依賴的責任和權利”。
(4)在工作中記錄有關安全與健康的問題和事件。
(5)建立培訓計劃以提高安全與健康工作人員的能力。
(6)制定安全與健康方面的強制執行標準,并且有效的貫徹執行。
(7)為聯邦的安全與健康的發展、分析和評價提供各種支持。
鑒于建筑安全的重要性,美國于1996年在職業安全與健康局下設立了建筑處。編制為27人,其中,負責工程技術的4人、負責標準的制定和解釋的11人,負責咨詢服務的12人。職業安全與健康局在全美各州設有10個區域分部,并在各州設有辦事處。各州還有自己的安全立法和管理條例。政府的安全檢查一般是抽查,大部分情況下不事先通知。下述兩種情況下也進行安全檢查:一是應承包商的邀請,安全官員到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或者監督;二是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后,安全官員從法院領了傳票后再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此外,美國還有一個龐大的與健康研究所,負責有關勞動安全與健康方面的研究工作:”本書的其他章節還將結合具體內容對OSHA的職能及工作方式進行詳細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