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擴建電廠設計規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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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取水構筑物和水泵房
14.3.1 地表水取水構筑物和水泵房應按保證率為97%的低水位設計,并以保證率為99%的低水位校核。
14.3.2 地表水取水構筑物應分隔成若干單間,并根據水源水質和取水量的大小裝設格柵或帶機械清理的格柵裝置、平板濾網或旋轉濾網,并應有沖洗或排除臟物的措施。
當水中帶有冰凌或大量泥沙、水草而影響取水時,在設計取水構筑物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當工程條件復雜時,宜通過水工模型試驗確定。
14.3.3 采用自流引水管取水,當達到規劃容量時,引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其余引水管應滿足與系統相匹配的設備需水量。
14.3.4 進水流道的布置形式,應結合取水的水文條件、取水水量、取水方式、清污設備的選擇及布置等因素,進行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選定。
14.3.5 地表水岸邊水泵房±0.00m層標高(入口地坪設計標高)應是頻率為1%的洪水位(或潮位)加頻率為2%的浪高再加超高0.5m,并應有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按上述關系確定的±0.00m層標高不應低于頻率為0.1%的洪水位,否則,水泵房應有防洪措施。
當山區河流頻率為1%與頻率為0.1%的洪水位相差很大時,應參照廠址標高對水泵房
±0.00m層標高經分析論證后確定。
頻率為2%的浪高,可采用重現期為50年的波列累積頻率為1%的波高乘以系數0.6~0.7后得出。
14.3.6 對單元制供水系統,每臺汽輪機宜裝設兩臺循環水泵,其總出力等于該機組的最大計算用水量。當設備條件許可,并經技術經濟論證合理時,水泵可采用動葉可調或采用變速電動機驅動。
14.3.7 采用集中水泵房母管制供水系統時,安裝在水泵房中的循環水泵,當達到規劃容量時不應少于四臺,水泵的總出力應滿足冷卻水的最大計算用水量,不設備用。根據工程建設進度,水泵可分期安裝,但第一期工程安裝的水泵不應少于兩臺。
14.3.8 當采用海水作冷卻水時,水泵的主要部件及直接接觸海水且檢修時不易更換的部件,應根據不同情況選用不同的耐海水腐蝕的材料制作。此外,旋轉濾網、沖洗泵、排污泵和閥門等與海水直接接觸的部件,亦應選用耐海水腐蝕的材料制作。
14.3.9 當采用海水作冷卻水時,應考慮防止海生物在進排水構筑物和設備上滋生附著的措施。
14.3.10 循環水泵出口可不裝止回閥。泵出口閥門宜根據系統布置和水泵性能采用電動蝶閥或液壓緩沖止回蝶閥。
14.3.11 集中取水的補給水泵臺數不宜少于三臺,其中一臺為備用。
14.3.12 當采用管井取地下水作為發電廠的補給水源時,應設置備用井。備用井的數量不宜小于15%。
14.3.13 水泵房及進水間應裝設起重設備,但當條件合適,設備采用露天布置時,也可不設置固定式起重設備。水泵房內還應設置沖洗泵和排水泵。根據需要,還可設置設備檢修場地和值班控制室以及中間軸承檢修平臺等設施。
閘門切換間應考慮起吊設施。
14.4 管道和溝渠
14.4.1 采用單元制或擴大單元制供水時,每臺機組宜采用一條進、排水管、溝。
采用母管制供水時,達到規劃容量時的進、排水管溝不宜少于兩條,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分期建設。當其中一條停用時,其余母管應能通過75%的最大計算用水量。
14.4.2 補給水總管的條數,應根據發電廠的規劃容量和水源情況確定,宜采用兩條總管,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分期建設。當有其他供水措施時,也可采用一條總管。
當每條補給水總管能保證供給補給水量的60%時,補給水總管之間可不設聯絡管。
在補給水系統總管上及去主要用戶的支管上均應設置計量裝置。
14.4.3 渠道宜按規劃容量一次建成。在渠道的設計中,應考慮原有地面排水系統的改變和地下水位上升對鄰近地區農田和建筑物的影響。
14.4.4 壓力管道的材料,應根據管道工作壓力、水質、管道沿線的地質、運輸、施工條件和材料供應等情況,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1 輸送海水的管道,宜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管;
2 大口徑循環水壓力管道宜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管,靠近主廠房的管段可采用鋼管;
3 補給水管道宜采用預制的三階段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管、鋼套筒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管或鋼筋混凝土內襯鋼筒復合管;
自流管、溝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
14.5 冷卻池和冷卻塔
14.5.1 發電廠可利用水庫、天然湖泊或河網作冷卻池。在設計中應考慮水量、水質和水溫的變化對工農業、漁業、航運和環境等的影響,并應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冷卻池設計應根據數模計算(或類似條件的模型試驗資料)和原體觀測資料進行。
14.5.2 常規機組用冷卻塔塔型的選擇,宜采用自然通風冷卻塔,在高溫高濕的地區或采用混合供水系統以及在其他特殊情況下,可采用機械通風冷卻塔。
間接空冷系統的空冷塔,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的自然通風冷卻塔;直接空冷系統的空冷凝汽器,宜采用機械通風冷卻方式。
14.5.3 大容量汽輪機組,每臺機宜配用一座自然通風冷卻塔。
14.5.4 冷卻塔的布置應考慮空氣動力干擾、通風、檢修和管溝布置等因素。在山區和丘陵地帶布置冷卻塔時,應考慮避免濕熱空氣回流的影響。冷卻塔間凈距及其與附近建筑物的距離應按本規程5.2.3(表5.2.3)的規定執行。 14.5.5 自然通風冷卻塔進風口處的支柱及塔內空氣通流部位的構件應采用氣流阻力較小的斷面型式。
14.5.6 新建的冷卻塔應裝設除水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