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師《統計法基礎知識》考點歸納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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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一: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是指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獨立設置的統計職能機構,
包括:設立的國家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統計機構。
(一)國家
設立國家,依法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的統計工作。
《統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立國家,依法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的統計工作。
(二)國家派出的調查機構
國家設立相應的統計調查機構。
國家各級調查隊是國家的派出機構,獨立于地方人民政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承擔國家布置的統計調查任務,向國家直接上報統計調查結果,并負責查處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
目前在31省、15個副省級市、318個市,887個縣設有派出調查隊。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為了保障統計工作的獨立性,《統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獨立行使職權的統計機構,不得隨意撤并,不能將統計機構作為其他部門的內設機構,或接受其他部門的領導。
省級和地方級縣級政府大多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本極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業務上受上級領導。
《統計法》特別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
注意:“獨立的統計機構”的3個主要標志:
1.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組織系統中,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是單設的職能機構;
2.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獨立行使統計工作職權,獨立履行統計工作職責;
3.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獨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財、物。
具體表現:
1.統計工作的專業技術性較強,需要由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獨立進行;
2.統計數據與各級行政領導的政績密切相關,容易受到干擾。
設立獨立的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是保障其獨立行使統計職權的基礎和前提。
(四)鄉鎮統計工作崗位
《統計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統計工作崗位,即要安排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但具體配備專職還是兼職統計人員,可以由鄉、鎮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以及統計工作的任務量而定。
鄉鎮統計人員在統計業務上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村的統計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其在統計業務上受鄉鎮統計人員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