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師《統計法基礎知識》考點歸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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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資料的管理
涵義:是指依法對統計資料進行存儲、登記、審核、調整、歸檔、發布等工作的總稱。
統計資料:包括調查對象依照統計法提供的統計資料,也包括按規定設置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既包括對加工整理后的匯總統計資料的管理,也包括對原始調查資料的管理,而且對整理加工過程中的統計數據和統計分析資料的管理。
1.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其統計資料分別由組織調查的國家、省(區、市)、地(市)、縣統一管理。
2.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統計調查,其統計資料由組織調查的部門統計機構統一管理。
3.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為履行統計調查義務,完成國家、部門、地方的統計調查任務所設置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等統計資料,由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自己管理。
(二)統計信息共享
統計信息作為公共產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應及時公開、公布,供社會公眾查詢。
統計信息是通過統計調查而獲得的統計資料反映出來的信息,通過對統計資料進行加工、整理、判斷、分析,可以得到進一步的、更深層次的統計信息。
對政府管理工作的作用:對當前的經濟、社會形勢作出判斷,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及時地公開、公布統計資料,建立統計信息的共享機制有利處:
1.人民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統計信息共享,有利于縮減行政管理成本,一個機構、部門通過統計調查所獲得的統計信息如果能夠為其他機構、部門共享,那么其他機構、部門就沒有必要再進行重復調查、重復勞動。
2.統計信息作為社會公共產品,還應該為全體社會公眾所共享,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組織下,實現政府統計信息的社會共享,為社會公眾服務。